(2015)甬鄞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与徐国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徐国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蔡德山。委托代理人:王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被告徐国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