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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  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红。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国强。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32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5元、执行��59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陆如有审��员姚平生代理审判员倪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郑燕华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明珠公寓1幢办公A号,机构代码25391045-9。法定代表人石红。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瑶琳北路89号,机构代码762024738。法定代表人屠国强。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32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5元、执行费59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陆如有审判员姚平生代理审判员倪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郑燕华裁决组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地点:执行局参加评议法官:陆如有、姚平生代理审判员:倪莎记录:郑燕华执行员:林星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32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5元、执行费59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承办人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陆如有:为此,执行法官将该案提交裁决组进行评议。姚平生:根据提交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倪莎: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执行的条件,同意终结执行。陆如有:根据审核执行法官提交的材料及裁决组的评议,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执行。统一意见: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记录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