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歹某。委托代理人唐国宪,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歹某负担。审判长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