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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歹某。委托代理人唐国宪,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歹某负担。审判长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