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邱伟与李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伟,李福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邱伟,男。被申请人李福吉,男。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