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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军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军民,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侯建伟,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军民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军民及其辩护人侯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朱军民以能够找人帮助被害人彭某快速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彭某5000元现金。2014年5月份,朱军民以虚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后勤科科长的身份,以能够帮助彭某的姐姐彭某甲办理函授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彭某2000元现金,先后共计骗取彭某现金700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朱军民虚构郑州航院副院长的身份,以可以通过郑州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朋友低价购买公务员小区的住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孔某现金共计175000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朱军民声称其可以通过熟人帮助被害人吴某正在郑州大学就读的儿子转专业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70000元。2014年8月份,被告人朱军民虚构华航航空学校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以可以通过其弟委托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某把被害人杨某安排到郑州市建设路办事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60000元。2014年8月份,被告人朱军民虚构华航航空学校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以可以通过其弟委托郑州市中原区办公室主任赵某把被害人潘某的女儿安排到郑州市建设路办事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现金9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朱军民的供述,被害人彭某、孔某、吴某、杨某、潘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赵某、张某、刘某、朱某的证言,证明、情况说明、收据、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军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军民辩称:其没有骗彭某、孔某、吴某,杨某、潘某的钱其收了之后还没有去办,钱存在其交通银行的工资卡上了,而且已经和他们商量好退钱的事情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军民收取吴某七万元钱转专业的费用已支付给高志勇,因高志勇无法查证,故该笔犯罪数额不应认定,且朱军民系初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朱军民以能够找人帮助被害人彭某快速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彭某5000元现金。2014年5月份,朱军民以虚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后勤科科长的身份,以能够帮助彭某的姐姐彭某甲办理函授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彭某2000元现金,先后共计骗取彭某现金700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朱军民虚构郑州航院副院长的身份,以可以通过郑州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朋友低价购买公务员小区的住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孔某现金共计175000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朱军民声称其可以通过熟人帮助被害人吴某被郑州大学录取的儿子转专业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70000元。2014年8月份,被告人朱军民虚构华航航空学校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以可以通过其弟委托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某把被害人杨某安排到郑州市建设路办事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60000元。2014年8月份,被告人朱军民虚构华航航空学校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以可以通过其弟委托郑州市中原区办公室主任赵某把被害人潘某的女儿安排到郑州市建设路办事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现金95000元。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军民被杨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朱军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是在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河南教学区办公室主任,这个学校是公办民助性质的,地址在江山路与清华园路交叉口,还证实①2013年年底的时候,彭某找其帮他办驾驶证,其要了他4000元钱,后来因为他是外地户口又找他要了1000元钱,其收到钱之后发现彭某的理考没有过,就到中原驾校交了4000元钱报名,但是后来彭某一直没有去练车,驾驶证一直也没有办下来;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彭某又说他姐姐彭某甲想办一个函授本科毕业证,其就收了2000元钱的报名费,后来其把钱交给了河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胡某老师了,后来彭某说毕业证不想办了,其就没有再帮他办了。②2008年的时候其认识了孔某,后来通过了解得知她们家准备在郑州买一套便宜的房子,因为其有一个交通委叫刘某的朋友说他有一套公务员小区的房子准备卖,价格是4600元左右,这套房子已经交了17万元,如果要的话就先把17万元的首付交了,其就把事情告诉了孔某,之后孔某陆续给了其175000元,其给她写了两张17万的收据。③2014年7月底的时候,其一个朋友王某某找到其说他儿子上郑州大学调专业的事情需要帮忙,其当时答应他找人帮忙并说如果事情办不好费用全退,后来在秦岭路与沁河路交叉口的郑州银行取了7万元钱给了其,其打了一张7万元的收条,其确实找人帮王某某问这个事情了,但是别人说开学之前办不好,其拿到钱之后用于还账了。④2014年8月底的时候其朋友张某让其帮他妻子杨某找个工作,其说可以安排到建设路办事处工作但是需要花钱,后来张某给了其6万元,9月23日的时候张某说杨某的年龄太大了,不想去办事处了,他还说有一个老领导的女儿潘某甲能不能安排到建设路办事处,后来其和潘某甲的父亲在张某的办公室见面,潘某甲的父亲在张某的办公室分两次给了其9.5万元现金和潘某甲的简历等,其没有找人安排杨某和潘某甲去建设路办事处的事情,其是骗他们的。2、被害人彭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其想办驾驶证,朱军民说他有熟人可以快速办理驾驶证,其就给了他5000元钱,后来该考试他就一直推;另外2014年5月份的时候,其姐姐彭某甲想办一个函授本科的毕业证,朱军民说他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后勤处的科长,可以帮忙办证,其就给了他2000元钱,最后什么都没有办成。被害人孔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7年的时候其和老公开始在郑州市中原商贸城做小生意,2008年的时候一个男的经常到其摊位前买东西,后来得知他是郑州航院的副院长朱军民,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其和老公准备在郑州买房子,后来其问朱军民能不能帮忙找个便宜点的房子,他说帮忙找找看,当天下午他就给其打电话说一个交通委的朋友手里面有两套单位的集资房,想以4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卖一套郑州一中后面公务员小区的房子,其和老公商量之后决定买,后来其和老公还有孔祥杰一起到绿都城62号楼1单元701室给了朱军民5万元钱的定金,后来又陆续给了朱军民钱,一共给了175000元钱,但是这件事一直拖到现在,后来去找朱军民发现他搬走了,其感觉被骗就来报案了。并附有其提供的朱军民书写的收据。被害人吴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儿子在2014年度的高考中成绩不错,被郑州大学录取,后来一个自称是郑州航院经贸学院办公室主任的名叫朱军民的朋友说他能办郑州大学调专业的事,他可以请郑州市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贸学院的院长找郑州大学的领导来办,但是需要七万元钱,并说在开学三十天左右就可以给孩子转到想去的专业,于是其在7月25日在秦岭路与沁河路交叉口的郑州银行取了七万元钱给了朱军民,朱军民在银行柜台边上给其打了收据,直到8月底开学后转专业的事情也没有进展,朱军民一直拖,一直到9月底朱军民才说转专业的事情办不成了,朱军民后来也答应退款,但是他一直找各种理由不退,后来其听同事张某说他爱人杨某把朱军民堵在绿都城小区里了,其赶过去和朱军民一起到了派出所。并附有王某某与吴某的结婚证,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杨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其老公张某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叫朱军民的,可以通过中原区委办公室一个姓赵的主任将其安排到建设路办事处,过了几天后其和老公在绿都城北门的杏湾路给了朱军民四万元钱,过了三四天其老公又给了朱军民二万元,朱军民承诺说八月底其可以到建设路办事处工作,但是直到九月份其工作也没有落实,九月下旬的时候其就怀疑朱军民办不成,其和老公就向朱军民要钱,朱军民答应退钱但是一直没有给,直到今天也没有还钱。被害人潘某报案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张某给其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朱军民能给其孩子安排工作,9月24日其在张某的办公室见到朱军民,朱军民说他是郑州航院的办公室主任,认识中原区办公室赵主任和建设路办事处的张副书记,可以安排其孩子的工作,并说需要八万元钱,后来其到银行取了钱,9月25日其给了朱军民三万元现金,9月26日给了朱军民五万元现金,朱军民说10月8日其孩子就可以报到上班了,10月4日其接到朱军民的电话说还需要9400元,因其不在郑州就让其朋友陈建国给了朱军民,10月6日其按照朱军民说的需要给领导包红包给了他6000元钱,10月8日其又按照朱军民的要求给了他2000元钱,后来也没有人通知其孩子上班,10月17日张某给其打电话说朱军民要跑路,其就赶快到了派出所,之后朱军民给其打了一张95000元的收条。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年底认识了朱军民,听别人介绍说他是航院办公室的副主任,之后其与朱军民联系不多,2014年上半年曾找其借钱其没有借给他,在这期间朱军民让其给他协调一套公务员小区的房子,其说没有这个能力,他又让其帮他问问谁的公务员小区的房子不要了,其说帮他留意一下,后来朱军民也没有再和其谈过公务员小区房子的事情。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朱军民是2014年5月份认识的,朱军民自称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东校区的院办公室主任,后来朱军民说他和中原区政府办公室的赵主任很熟,可以给其妻子安排到建设路办事处,后来其和妻子一共给了他六万元钱,后来因为其妻子年龄大了不愿意去了,刚好其一个老领导潘某有一个女儿没有正式工作,其就让朱军民安排潘某的女儿去,朱军民也同意了,其就将这件事情告诉了潘某,潘某也同意了,后来其知道的是潘某给了朱军民八万元钱。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其在1996年的时候在郑州市二十一中见过朱军民一次,当时朱军民去找他弟弟朱某,之后再没有任何联系,朱某和朱军民没有找过其让给别人安排工作。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军民是其二哥,初中文化学历,2006年左右来郑州应聘到华航航空学校负责招生,具体工作情况其不清楚,其和赵某是以前在郑州市二十一中当老师认识的,2013年底或者是2014年初的时候朱军民问其能不能安排一个人到中原区的办事处上班,其当时就告诉他这事情非常不好办,并回绝了他。4、郑州市新起点机动车驾员培训学校出具的彭某详细信息,证实彭某已于2012年12月5日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5、郑州市领航职业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校隶属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民办非企业,学校于2012年12月11日成立,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校河南生源选拔基地,自组建以来未录用过名叫朱军民的行政人员。并附有该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民警到郑州航院调查,发现该学校未录用过名叫朱军民的工作人员,更没有名叫朱军民的副院长。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朱军民未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6、交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在朱军民的银行账户中未发现有工资项,亦未发现有规律的资金转入,同时证明自2013年8月16日起其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已不足百元。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军民被抓获归案的情况。8、身份证明,证实了朱军民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军民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朱军民提出的其没有骗被害人彭某、孔某、吴某以及在其收取了被害人杨某、潘某的钱之后存在交通银行卡上尚未办理的辩解,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彭某、孔某、吴某、杨某、潘某的陈述可以证实朱军民自报的身份不同,相关院校出具的证明亦能证实朱军民所自报的身份均系其虚构的,而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朱军民所称的工资卡上未发现有工资项出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亦能证实朱军民并未在郑州市办理社保,同时证人刘某、朱某、赵某的证言均证实未曾受朱军民的请托为其办理事情,另被告人朱军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承认其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朱军民虚构其身份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足以认定,故对朱军民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因高志勇无法查证故收取吴某的七万元钱应当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军民自称将七万元钱交给高志勇并由他交给张力奎,但是高志勇的相关详细信息朱军民均不能提供,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曾多次供述称在收到吴某的钱之后用于还账了,另郑州大学作为省部共建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在转专业的相关条件中均不能在新生报到时办理,且朱军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将7万元钱用于还债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朱军民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军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涉案未追缴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洋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