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蓝世明与黄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世明,黄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蓝世明。被执行人黄秋华,女,1961年8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蓝世明申请执行黄秋华、陈超兰民间借贷纠纷兰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代理冯天贵审判员  冯天贵李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