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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菊萍与被告王占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孔**,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河**路*巷*号*单元*号。被告:王**,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村*栋*单元*室。原告孔**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孔**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取受理费75元,由原告孔**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功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