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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惠与被执行人李洪林、李洪俊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惠,李洪林,李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洪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洪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惠与被执行人李洪林、李洪俊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