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冉忠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谭再国,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冉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冉忠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