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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甘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甘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甘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经花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于当日达成《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份,其约定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xx号云峰花园xx区xx座xx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即原告)自愿将其所有份额赠与给婚生女儿甘某乙;该房产转让前每月供楼按揭款由男方(即被告)负担;待供楼按揭款清偿完毕后十天内,男方将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变更登记到甘某乙名下;如果在供楼按揭款未清偿完毕前即转让给第三方,则该转让款全额在扣除当时尚欠的供楼按揭款及房屋过户税费后(如需卖方承担的情况下),将余款的50%支付给甘某乙;如果男方未经女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的(如转让价款不低于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做出的评估价,则女方不得拒绝同意男方转让该房屋),则男方须在转移登记发生(包括男方将该房屋交付他人之情形在内)之日起五天内按照转让当时的市场价值的50%支付给女方,同时按照该房屋在转让当时的市场价值的30%向女方支付违约金……现据原告了解,被告在未经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即被告违反上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的约定,其理应按照上述分割协议中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市场价值的50%的房价款并按照上述房屋市场价值的30%支付违约金。据此,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出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镜湖大道xx号云峰花园xx区xx座xx房所得房屋转让款的50%暂按¥500000元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xx号云峰花园xx区xx座xx房市场价值的30%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甘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出售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xx号云峰花园xx区xx座xx房所得价款中的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至女儿甘子萱名下银行账户内,原告徐某承诺此款全部用于女儿甘子萱的学习、生活等支出。被告甘某甲按时足额支付此款后,视为原、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的《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得再就该条约定主张权利。二、被告甘某甲如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甘某甲须额外追加赔偿原告徐某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如原告徐某将被告甘某甲支付的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没用于女儿甘子萱学习生活等支出,而是用于他人,则原告徐某须赔偿被告甘某甲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甘某甲承担,在2015年9月1日前迳付给原告徐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