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裴宝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裴宝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亮,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监狱家属院。被告裴宝玉,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宝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