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缑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缑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贺某某,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缑某,女,3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缑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张某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