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安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20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安云,农民。2014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薛占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安云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安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薇、岩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安云及辩护人薛占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傅栗代理审判员张导代理审判员席占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冯靖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