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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王振方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沈红旗,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振方,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燕超,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振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振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