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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余向龙与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向龙,徐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余向龙。被告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向龙诉被告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向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向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