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钊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钊磊,陈玉红,胡钊博,陈中荣,何瑞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军,男,生于1988年2月16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被告胡钊磊,男,生于1977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陈玉红,女,生于1978年7月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胡钊博,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陈中荣,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何瑞香,女,生于1969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钊磊、陈玉红、胡钊博、陈中荣、何瑞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