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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执字第0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王新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王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46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39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新红(又名王春红),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濉民一初字第02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红在濉溪县农商银行的账户。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