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执字第0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王新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王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46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39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新红(又名王春红),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濉民一初字第02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红在濉溪县农商银行的账户。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