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345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焦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