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