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井士君诉葛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士君,葛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井士君,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志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士君诉被告葛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士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士君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士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春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