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井士君诉葛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士君,葛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井士君,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志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士君诉被告葛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士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士君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士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春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