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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7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贾文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765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慧,汪训胜,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765-2号申请执行人贾文慧。被执行人汪训胜。被执行人翟霞。申请执行人贾文慧与被执行人汪训胜、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训胜、翟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文慧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