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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易某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88号申请人申某某,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某某户。被执行人易某,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某某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易某的银行存款650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