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与温州市鹿城海龙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施建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温州市鹿城海龙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施建光,陈胜海,程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97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负责人:丁时杰。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海龙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丽文。被执行人:施建光。被执行人:陈胜海。被执行人:程丽文。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海龙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施建光、陈胜海、程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施建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华海广场5号楼504室(所有权证号:589132)、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8幢602室(所有权证号:504150)、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7-8幢地下车库57号(所有权证号:504147)、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7-8幢地下车库53号(所有权证号:504146)、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二层(所有权证号:580425),被执行人施建光与程丽文共有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1幢306室(所有权证号:569210、569209)的房产均由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860号案件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12日)。其中被执行人施建光名下温州市府东路府东家园8幢602室房产已由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施建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云鼎庄园住宅小区11幢103室(预购登记号:2100011284)、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云鼎庄园住宅小区11幢104(预告登记证号:2100011283)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日)。被执行人施建光名下在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出资金额人民币350万元,出资比例:70%)、在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出资金额人民币606万元,出资比例为30%),上述财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日),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6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施建光名下温州市府东路府东家园8幢602室的房产己由申请人设置抵押,正由本院依法处置中,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9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