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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查桂芳与曲国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桂芳,曲国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查桂芳,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曲国锋,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桂芳诉被告曲国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桂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桂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查桂芳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