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孝伟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孝伟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商初字第411号原告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崔传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志,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孝伟,沂源县悦庄镇东十字路村。原告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孝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光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贵志、被告李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发布广告信息,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版面、规格、内容和发布时间,在鲁印广登(2013)第047号九润传媒报纸上刊登发布,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65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55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孝伟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原告没有找我要过,不是我不归还,原告要求经济损失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在经营沂源县南麻广丰家具店期间,被告李孝伟多次委托原告发布广告信息,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6550元,被告李孝伟在欠条上签名确认。2015年6月1日,原告将沂源县南麻广丰家具店、李孝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者支付欠款65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另查明,沂源县南麻广丰家具店系2010年10月15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注销,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信息、欠条、收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广告信息,与原告形成了广告合同关系,被告未及时履行支付广告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孝伟主张已经支付给原告2000多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孝伟支付广告费6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双方没有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经济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欠款65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沂源县南麻广丰家具店已经注销,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孝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欠款6550元。二、被告李孝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沂源九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欠款额6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孝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