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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继峰与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丁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峰,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丁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沈继峰。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崔健祥,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丁宁。委托代理人贾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继峰与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丁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继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继峰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8元(已减半)由原告沈继峰负担。审 判 长  巫劲松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