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牡丹与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牡丹,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何牡丹。被执行人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封寺镇开拓路。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建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牡丹与被执行人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岳中执字第81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何牡丹与被执行人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慧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