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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某、曹某甲与曹某甲、曹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96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曹某甲,农民。被告曹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