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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登全与王海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彬,张登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登全。上诉人王海彬因与被上诉人张登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曲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王海彬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