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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唯弈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唯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93号原告: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转。委托代理人:郑美丽。被告:平湖市唯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平。原告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唯弈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依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平湖市唯弈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同年4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平湖市唯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湖市唯弈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规格为80、90、95、100、110、120款号为A002的童装10000件,每件的加工费为26元,合同约定第一批交货的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交货数量为360件,由原告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图纸、样衣、样板和面料、辅料。2014年8月18日,被告到原告处提起了相关的面料、摇粒绒、里布、内衬无纺布、棉花、拉链、牛筋、扣子、包装袋等材料,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8月28日交付第一批童装360件,2014年8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没有及时交货,电话联系后一直推脱没有交货,2014年9月9日到被告处发现被告将货物发给其他厂家加工了一直没有做,2014年9月12日发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已出走,被告公司的员工在劳动部门上访要求处理拖欠他们的工资,被告公司的员工将被告公司内的财产包括原告提供的童装原材料进行变卖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严重违约,无法向原告交付原告委托加工的10000件童装,根据双方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第12条违约责任第4款的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订购的产品错过市场投放季节,而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采购金额的两倍向乙方追究违约金,原告采购10000件童装时的总金额为150538.2元,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损失301076.4元,故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1076.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湖市唯弈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约定: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图纸、样衣样板,委托乙方加工A002款童装棉上衣10000件,每件26元,总金额26万元,2014年8月28日前交货360件,以后根据甲方要求齐色齐码发货至发完为止。合同第十二条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项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订购的产品错过市场投放季节而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采购总金额的两倍向乙方追究违约金”。2014年8月18日,原告将10116件棉衣童装加工所需面料摇粒绒、袖子里布、内衬无纺布、棉花、拉链、牛筋、扣子、样板、包装袋、压棉等材料交付给被告员工赵自安,同时在外发加工面辅料详细清单上备注:望贵司收到货时,按照随面辅料带去的清单清点数字,若有不符之处在一天内联系本公司,逾期一切后果自负。但被告之后未向原告交付童装,也未退还面料,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面辅料详细清单、面辅料送货单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28日前交付360件童装,其余货物根据原告要求交付,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货物,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订购的产品错过市场投放季节而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委托加工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1076.4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被告亦未主张过分高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唯弈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二、被告平湖市唯弈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妙咔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30107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16元,公告费550元,共计诉讼费6366元,由被告平湖市唯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至迟不超过上诉期满后七日,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3001040019121352001,开户银行:湖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汇款一律注明上诉人的名字和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俊骏人民陪审员  戴燕英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