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高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