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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高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