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万群意与阴红梅、广安市城南和贵经济信息咨询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群意,阴红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574号原告万群意,女,生于1980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汉族。被告阴红梅,女,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城南和贵经济信息咨询部,住所地广安市广宁北路69号。负责人肖仕川,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群意诉被告阴红梅、广安市城南和贵经济信息咨询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群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群意撤回对被告阴红梅、广安市城南和贵经济信息咨询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万群意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