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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翟伟与李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伟,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翟伟,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告李龙,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第七师127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伟与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伟与被告李龙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李龙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翟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伟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由原告翟伟负担。审判员  邵彩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