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江北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潘江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家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男。被告:潘江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江北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原告已预交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保全费102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4055元,由原告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