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陶庆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庆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04号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黔江区城,组织机构代码05645332-4。负责人杨立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陶庆野,男,1991年出生,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庆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符合准许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润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圣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