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家锦与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杨家锦。被告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解放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易诗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锦诉被告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锦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杨家锦负担。审判员谢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杨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