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运凤与樊万军、于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凤,樊万军,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凤。被执行人樊万军。被执行人于丽。申请执行人王运凤与被执行人樊万军、于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于丽给付申请执行人27207.35元、案件受理费679元;被执行人樊万军给付申请执行人1143.26元、案件受理费291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万军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并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