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