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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