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师淑贞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淑贞,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602号原告师淑贞,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敏,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淑贞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淑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淑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淑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师淑贞已预交),由原告师淑贞承担400元,下余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师淑贞。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