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顾伏祥、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伏祥,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顾伏祥,工人。申请人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西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春,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顾伏祥、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2015)淮金民调第0000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当事人顾伏祥工资200000.00元、材料款314350.00元,合计514350.00元,此款分四期给付:1、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100000.00元;2、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150000.00元;3、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150000.00元;4、余款11435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当事人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当事人顾伏祥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2015)淮金民调第0000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