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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倪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洁,女,成年人,住江苏省镇江市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