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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西宁市某某税务局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某某税务局,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西宁市某某税务局,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杨某某,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某某税务局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市某某税务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某某税务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某某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西宁市某某税务局承担。审 判 长  杨 武审 判 员  马国福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