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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曾国伟与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伟,曾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曾国伟,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2819。委托代理人:彭钦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曾宁,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83X。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伟诉被告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曾国伟负担。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