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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怀柱与郝晓丰、封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柱,郝晓丰,封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怀柱。被告郝晓丰。被告封童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柱与被告郝晓丰、封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郝晓丰、封童斌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晓丰、封童斌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栾海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