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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瑞利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利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利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组织机构代码:77409005-4。法定代表人薛瑞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利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瑞利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瑞利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