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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国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新,顾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新。委托代理人王文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鹤方。被执行人顾建明。原告张国新诉被告顾建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顾建明应向原告张国新支付货款175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国新87**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国新87**元。二、如果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17500元中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国新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500元,执行费为16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顾建明在松陵镇吴新村6组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松陵01008330,建筑面积258.57平方米,抵押给第三人孟钰,抵押借款40万元;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02)第01012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6.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其他划拔,现顾建明一家在居住。被执行人顾建明名下有车一辆,早已为另案被查封但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顾建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有多件被执行人为顾建明的案件已程序终结,被执行人顾建明负债累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