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博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寇建立审 判 员 刘建涛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