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智明与杨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明,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智明。被告杨静。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3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杨静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已撤回了对被告杨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静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人民陪审员  赵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