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智明与杨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明,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智明。被告杨静。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3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杨静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已撤回了对被告杨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静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人民陪审员 赵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