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传喜与宋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喜,宋友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周传喜,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宋友亮,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喜与被告宋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周传喜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传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传喜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