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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接条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接条,曲冠政,曲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53号申请人杨接条,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利,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曲冠政,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耀智,男,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接条、曲冠政、曲耀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接条、曲冠政、曲耀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曲俐届(曾用名曲立杰)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仓北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政字第040054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莱州市过西镇仓北养鸡场):莱州集用(98)字第00127号】,由甲方杨接条继承,归甲方杨接条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